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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經有一位電視台編譯,公司解雇她,卻只要給她一個月的薪水當離職金。
公司說,如果她一定要按勞基法領取她三個半月的資遣費,就要在離職證明上寫她是被資遣,而非自動離職。當事者猶豫不決,差點上當。

勞基法的規定:

1.她工作了三年八個月,可以要求3.66個月的平均工資(計算方式為
36+8/12)作為資遣費。

2.若公司要她立刻離職,還可以要求一個月薪水做為「預告工資」。

3.員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不得拒絕。
服務證明書應以工作期間、工作職務與工資,不需註明離職理由。

上班族協會影印了法條讓她帶回去給公司。
人事部門看了,自知理虧,便乖乖的發給她應有的資遣費及預告工資。

可見上班族們必須讀一讀勞基法,知道自己的權益,才不會隨便被嚇到,平白被欺侮。

勞基法相關條文內容如下:

第十六條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
勞工於接到前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:

一、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

二、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
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。 


勞退新制,遣散年資算法,一年0.5個基數,最高上限6個基數,也就是超過12年的年資,於遣散當時最多只算你12年。
使用新制,於七年後被遣散,則基數算法為
0.5*7=3.5 月薪一樣3萬,則遣散費為 30000 * 3.5 = 105000 元
為舊制的一半,另外還有 1 個月預告工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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